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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論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之國家管制義務—從集合住宅於1999集集地震震損案例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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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Study on the State Regulatory duties to Structural Reviews in the Construction Permission and Construction Inspection-Case studies on the damage of Collective Family House caused by the 1999 Chi-Chi Earthquake |
作者 |
蔡志揚 |
中文摘要 |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5年
指導教授:林明鏘
建築法於民國73年為因應建管人力之不足,修正原先審查與勘驗管制之執行方法,但立法目的維護公共安全之意旨並未改變。惟實務發展的結果,建管機關就建築之結構設計,除高層或特殊結構之建築物外,完全交由設計人自己簽證負責;就建築施工中之勘驗,則完全不到現場檢查關於結構安全之部分。最高法院於95年台上字第2049號及96年台上字第14號判決中,明文揭示了我國建築法規體系「三道防線」、「三級品管」的制度:「按在我國建築法規中,就建築物施工品質之確保,原則上係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自主檢查制度,監造人之監造制度及主管建築機關之施工勘驗制度等三道防線交織而成」,且強調「此三道防線各有其應有之功能,且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但現行建管實務,可謂最高法院上揭「三道防線」之最後一道防線,已經不存在了。從建管機關過往之官方文件來解讀,可以得知建管機關退出管制之邏輯在於有專業的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並且有各相關建築行為人負責。本論文即針對建管機關這套說詞,從營建市場運作現況及事後權利救濟兩個面向,分析在現有的市場運作之下是否存有事前預防的條件、以及事後救濟機制是否足以嚇阻不肖業者及填補受害者的損害,並藉以發揮預防之效果。惟研究的結果均得到否定的答案。另外,本論文更從同樣是地震頻繁、與我國國情相近的日本及中國大陸法制中,驗證我國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管制之不足,尤其日本於2006年所發生震驚社會的「耐震偽裝事件」,更是值得我們借鏡。經由本論文的分析,本文認為現階段台灣並無「管制緩和」或業者「自己負責」之條件,反而建構完善、周全的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之管制制度有其迫切的必要性。而中短期之內台灣要建立一套妥善的保險制度,困難度非常之高,且在建立前的空窗期,有必要先透過法律之解釋論予以解決問題。就建造執照結構審查方面,本文認為解釋論上應採「實質審查說」;就建築結構施工勘驗方面,應採「強化勘驗說」。不過為杜絕爭議,立法論上仍須作相應之適度修正,本文於最後對於建築法第33條、第34條及第56條分別提出修法建議。 |
起訖頁 |
1-340 |
刊名 |
博碩論文 |
期數 |
輔仁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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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環境行政程序之研究─以開發行為之環境評估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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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環境行政程序之研究─以開發行為之環境評估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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