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102年 指導教授:王兆鵬 國家機關對人民發動搜索、扣押前,除須符合該等強制處分之合法性要件外,尚須符合比例原則,亦即應先選擇對當事人侵害最小之方式。實施提出命令之社會成本極為低微,偵查階段對當事人之名譽或隱私權等損害之可能性不高。提出命令相較於搜索、扣押,幾乎無侵犯性可言,不失為可達成與搜索、扣押相同目的之最佳或適合手段。然而我國法關於提出命令之主要規範,僅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等寥寥數字。至於提出命令與搜索、扣押之關係為何?提出命令是否為搜索之前置作為?提出命令後是否必然有扣押?何人有權命令提出?法院或檢察官?又得對何人提出?自然人或法人?被告、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如對被告或有拒絕證言權之證人提出,有無違反不自證己罪或拒絕證言權?被告或有拒絕證言權之證人可否拒絕?其要件為何?行使之方式有無限制?無正當理由拒絕時,有無任何效果或相關規範是否足資因應?不服時,有無救濟程序?如有造成損失應如何補償?等問題,則付之闕如或有待解釋。本文擬以上述疑問為出發點,就我國法、實務運作情形及學界見解作評釋,輔以美國法相當於我國法之提出命令為借鏡,研擬若干建議,加強拒絕提出命令之效果,俾發揮我國法提出命令之效能,而非形同虛設或具文。更重要者,乃避免因法律規範不足,使提出命令遭致濫用,而使接受命令之人民權利受損,或受損後卻無救濟及補償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