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1年 指導教授:林子儀 近幾年來圍繞著隱私權議題的研究甚多,儼然形成一股熱潮。特別是隨著資訊科技的興起,網路世界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等範疇,備受矚目。再接下來,生物、基因科技成為新一波炙手可熱的領域,伴隨而來基因隱私的問題,也日漸浮現。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文選擇了新生兒篩檢,作為探索相關隱私權問題的素材。具體呈現本文所欲處理之問題,也就是:隱私權在新生兒篩檢身處之脈絡下產生了如何的特殊問題?而法律對這些問題應該如何回應?本文認為,在新生兒篩檢身處的脈絡中觀察,可以發現以下的隱私權現象:首先,在內涵成分的面向,醫療資訊、遺傳資訊、基因資訊及組織樣本,各位居不同層級的敏感性位置,也各具有一部份不同的特色。其次,在權利主體的面向,新生兒欠缺自主能力,與一般人有異﹔另一方面,遺傳資訊的關聯性特質,使具有血緣關係之相關人的隱私也牽連在內,與本人的隱私發生複雜的重疊面貌。第三,在外在環境的面向,資訊科技、基因科技、新生兒篩檢制度性的實施、對樣本或資訊的利用需求,造成強大的侵權威脅﹔在系爭領域中,又存在者很多相關的利益,需求被衡量﹔同時,專業知識的障礙、利益衝突、父權的醫療文化等因素,衝擊個人抉擇的可依賴性。這種種現象,需求在規範上給予回應,或是在從事制度設計時予以考慮。然而,我國目前法規範在此之下顯得保護思考淺薄粗略、行為準據模糊錯雜、管制機制力有未逮。本文認為,在現有法制量能有所不足的情況下,宜從更廣泛的角度尋求可資利用的管制力量。而在系爭領域中,市場、法律、倫理、科技是四個主要的管制者。法律─本文所關切的中心─所扮演的角色,首先可以是促進其他三者發揮其功能之地位﹔其次,從市場與法律間的互動出發可知,法律單單創造有效借助市場力量之規則是不夠的,在許多情況下,必須修正財產原則而採取更深的介入﹔第三,法律本身也必須設置保護機制,並進一步思考,導引倫理與科技力量進入法律保護機制的可能做法。這樣的思考架構,配合上對法規組成之檢討,法規改革方向之建議─個資法、醫療法、規範新生兒篩檢之法規、刑法、其他法規等,應該在任務分配上做如何之調整,在內容上做如何更細緻化、更具量能的管制─也就浮現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