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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名稱:前中興法商學院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85年
指導教授:蔡志方
I.研究動機基於對人生的迷惘與對生命的無知,往往思索人生之意義無其結果。偶有機緣經由科學期刊及相關報導引介,發覺會來有關人類生活必將由科學技術引導社會之發展。自古至今,人類無不以科學技術之發明創造改變人類史實,繼而創造改寫人類文明史。生命科技雖自古已有之,惟晚進發展日新月異,亦有改寫人類歷史之可能。吾人日夜探索生命意義與人性尊嚴之閒暇,警覺此一科學技術之發展必將衝擊法律思維。此一疑問,起於大學時代接觸親屬法時,對人工生殖之家庭倫理即已知存在無法解決之嚴重疑問。甚有進者,吾人持續關切此等問題之發展,方才發覺並不僅止於親子倫理,乃為全面衝擊人類社會跨世紀之重大問題。不僅於學術研究、工作就業、健康保險、環境影響、甚至個人資料之保障等等,皆有如入無人之境,竟毫無相關法制規範。如此,則法律人日日所言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將何所實現?因之,吾人嘗試提出生命科技對人類社會所產生之問題意識與解決方向,於是有本文問世,此即為本文創作之初衷。II.研究目的本文研究之目的,承前所述,一以修己身為職志,拓展一己之人生觀,探索生命之意義與生存之價值。次以研究之心得,願為台灣二十一世紀之未來,紮下法學之基礎,以應變科學技術對人類社會之衝擊。此等即為吾人研究本文之最大心願與最終目的。從而,本文初步整理該問題之諸多現象,並將該問題予以抽絲剝繭、綜合歸納,俾能提供一問題意識與解決之原理原則(非唯一或最終之原理原則),以提供讀者對於此一問題能有粗淺之認識、關懷、討論,最後能對此一問題形成共識,以便法律之制定與執行,完成法治國家之基本需求,果此,亦為本文之重要目的。III.研究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的研究方法不僅可以節省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減輕個人思維的負擔。而方法論的論述,多半不離笛卡兒(Descartes, 1596-1650)的演繹法(deduction)及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的歸納法(induction),間或有之以康得(Immanuel Kant, 1724-1804)所提倡之應然(sollen)與實然(sein)等作為研究的方法。當然完成學問的方法不只這些,只是提供這些方法較為精簡思索的時間與空間。本文亦從善如流,自基礎理論之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演繹推展學問之應然面,輔以實然之社會現象作為修正應然面之論述空間,及修正人性尊嚴應有之認識,並於個個基本人權中論述如何實現人性尊嚴之方法,最後再為綜合歸納進行本文最後之結論。在應然實然與演繹歸納之進行過程當中,法學方法,如解釋論之文義、歷史、體系、目的論等與立法論之社會、政治、經濟、科技發展等雖屬之不同學術方法及考量基準,亦有異曲同工之妙,本文亦一併予以採擇運用,以求嚴謹之治學方法。IV.研究架構登高必自卑、行遠必自邇。是故,欲提出有關生命科技對人類社會之衝擊問題與解決方法,於法律學方面應先以法理作為基礎,繼談憲法之基本人權,方能再探討各項法律之權利保障。而憲法中之基本人權當中,尤以人性尊嚴作為基礎,且人性尊嚴亦為法理之基礎之一。如此奠定基礎之後,方能繼續引導憲法其他基本人權之討論。因此,本文以人性尊嚴、憲法上之平等權、自由權、及新人權如環境、隱私等問題作為論文主要架構,並以基因遺傳工程作為主要論述依據,輔以相關醫學科技之問題作為旁引,以開本文之視野。論文全文共分七章,分別為第一章緒論:探討有關科技發展對法律制度的影響,以開啟生命科技對法律衝擊的問題意識。第二章:生命科技的發展與人性尊嚴的再定位。由憲法基礎之人性尊嚴開始,將理論應用於科技發展所帶來之問題,以修正舊有人性尊嚴之涵攝內容。第三章:平等權在生命科技中之實現。以法律之正義、事物之本質、禁止歧視原則與合理差別待遇對於優生學、性別、種族、工作、及社會保險等事務做一詳盡討論,以正視此等科技導致實際之法律問題。第四章:人的主體性在生命科技中的表現。特別是人供生殖中的代裡孕母、醫療行為中的強制診療、人體實驗、基因治療與人體專利可行性,對於人的自主、自律等主體性之地位,恐怕有著不同的影響層面。第五章:資訊公開與保護在生命科技之表現,藉此探討新型人權及隱私權之保障於基因資訊應有之取向,以澄清未來資訊社會對於資訊取得與公開之基本權保護。第六章:生命科技之研究自由與環境保育。生命科技作為一種知識與學術應享有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同時也對環境生活造成影響。現行環境保護日益重要之今日,生命科技所可能造成之污染,可能為數世代之後才能發覺,此等環境生活影響應與學術研究如何平衡以本章將作整理。第七章:結論。綜合各章之精華,並以己見表示,科技發展衝擊法律社會,如無良好法律制度與執行方法,或許整個法律制度即將面臨崩解的危險,因此在考量任何新型生命科技時,如同核能科技,安全性應為最重要之考量因素,而非任科技毫無限制發展。惟限於篇幅及分工之便,有關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之部分除本文略有提及外,因東吳大學林倩如已有碩士論文乙冊, 故不加探討;而人工生殖之問題當中,政治大學陳美伶亦有博士論文乙冊, 本文亦不詳論,僅有必要之相關部份再為申論;其次有關DNA刑事鑑定之問題, 並非吾人專門,故亦屬蜻蜓點水,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