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108年 指導教授:李聖傑 我國大法官對刑罰法律經常不否定其規範之有效性,而係在維持規範效力下調整其法規範之內涵,惟其此種解釋結論常常引致刑法學界之非議,本文認為係大法官就刑法為憲法解釋時忽略刑法釋義學的觀點所致,以此做為問題意識,本文逐一闡釋合憲性解釋之意義、大法官諸號解釋之評析、應如何將刑法釋義學之觀點加入憲法審查、最後探討大法官對通姦罪所為之解釋所體現的違憲審查基準之決定如何影響解釋結論及其與合憲性解釋間的互動關係。在闡釋合憲性解釋意義之部分,本文參考過去學說之發展,認為合憲性解釋係一種選擇規則,必須在法規範之解釋存在複數解釋可能性且違憲及合憲結論併存時方有適用,且其界限係受文義及立法意旨之限制,憲法法院及普通法院皆有採用合憲性解釋之義務,在評析大法官解釋的部分,本文逐一檢視每號運用合憲性解釋方法之解釋其妥當性,並擴及目前釋憲實務上出現過的部分違憲、個案顯然過苛部分違憲、未設減輕條款立法不作為違憲等,除了個別解釋的評析外,總體的問題是大法官對刑罰法律之解釋往往缺乏論理,以致於刑法釋義學與憲法解釋間欠缺對話。結論上本文提出在憲法解釋上合憲性解釋方法不適用於明確性原則,因此新近的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值得商榷,而目的正當性的部分應探究保護法益是否具有刑法保護之品質,有複數保護法益時應選擇合憲之保護法益,如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即忽略了保護法益違憲之可能性,以致於做了不妥適的解釋,而手段必要性部分過去大法官鮮少質疑立法者以刑罰處罰特定行為是否妥適的問題,未來如遇到此類問題,可參酌刑法釋義學針對不同犯罪類型而發展之解釋論,而在狹義比例性部分,大法官採了監禁迴避可能性標準,但直到目前吾人無法有一個圖像是哪種犯罪可以不賦予監禁迴避可能性,只能待大法官個別解釋,本文認為較為妥當的作法是運用合憲性解釋之方式排除不具法益侵害之行為,比實務僅泛稱個案顯然過苛的現狀為佳。最後本文闡釋合憲性解釋與審查基準之問題,以大法官近期做成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出發,探討審查基準在此扮演的角色以及其與合憲性解釋之互動,在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中變更了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之見解,本文認為係審查基準調整以致有此差異,而本文擬探究合憲性解釋得否補救審查基準調整下法律違憲之可能性而使其合憲,結論上本文認為,須先決定審查基準,審查基準決定後,除非就通姦罪之行為得獲致複數解釋可能性,其中有部分解釋結論得通過該審查基準之審查,否則合憲性解釋無從使其得出合憲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