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107年 指導教授:陳惠馨 臺灣社會的扶養關係,深受傳統中國同居共財概念影響,歷經日治時期總督府法院以判例法引入扶養觀念,進而走向現代法制度定義的扶養義務;臺灣目前的法律秩序是一個繼受西方近代,又融合不同法律傳統要素之綜合體;然而同居共財與扶養義務,實為不同的兩種架構,規範變遷過程「實際生活中的法」,或者更精確的說,生活在既存社會秩序下,受到該社會的文化背景所影響的法意識,同時也影響並調整著法規範的運作。於此前提下,法規範制定者對於兄弟姊妹之間的身分關係,隨著時代與社會共識逐漸轉變,可由民法與社會福利相關法規間的落差中窺知一二;而扶養與繼承對價性討論,亦可能與傳統同居共財、諸子均分之概念所衍生。司法實務上,法院的法官與當事人兩造之主張,於判斷扶養義務之訴訟過程,仍受到同居共財家產制等傳統文化之概念影響,在「履行道德上義務」、「斷絕親子關係」、「獲得家產之贍養義務」等議題上可看出法官受案件拘束之痕跡;法官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實則亦為社會中的人,面對當事人的主張,法官的態度可歸納為3種類型:一、理解與接受傳統文化,同時融合現代法制進行專業審判。二、排除傳統文化的影響,純粹以現行法制進行法律審判。三、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但破壞了現代法制依法審判的原則。不同類型取決於所處社會脈絡下,自有一套關於正義的想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