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6年 指導教授:林國全 我國信託業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立法完成後,營業信託的法制經過近年來信託同業及主管機關之努力已逐漸成型,惟營業信託與民事信託雖同採信託架構運行,但兩者於實務執行中因受託人所享有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權限之不同,營業信託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不具裁量權更為營業信託業務執行中所常見,此點反映在受託人責任之核心—忠實義務,亦應有所調整。本文第二章即從受託人於代理制度中所衍生之代理人成本控制談起,並探討利益衝突交易及忠實義務之內涵,及我國信託法立法前及立法後司法實務對忠實義務之見解。此外,有鑒於我國信託法明文對忠實義務規範之欠缺及疏漏,亦深入探討其缺失之所在。另鑑於日本於2006年大幅修正信託法,其規範甚為完善深值我國未來修法時之參考,故亦加以整理及分析其精華所在。本文第三章則探討本文主題之核心—營業信託下受託人之忠實義務。本章先探討我國營業信託發展之現況及所受之限制,其後則針對目前有關營業信託受託人所受忠實義務之相關規範予以探討,及實務所見諸多問題予以提出。另鑑於日本於2004年大幅修正信託業法,其規範亦身為同屬大陸法系之我國於未來修法時之參考。本文第四章則探討我國商業信託下各類信託業務下受託人所負之忠實義務內涵及相關規範予以整理及探討。最後,於第五章結論與建議中,透過前面章節之整理即可導出因我國營業信託業務類型多元,致使我國現行信託業法及信託法上有關忠實義務規範於實務執行中格格不入,故提出建言,希望未來修法時能有所變革,使我國營業信託之法制更為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