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6年 指導教授:楊淑文 債權的實現,原則上須求諸於債務人履約之意願(清償意願),以及債務人償債能力(清償能力),故如何確保債權之順利實現,此向來即是民事法律研究領域中最饒富趣味的課題。而在工程契約的法律關係中,由於履約之標的動輒數以千萬計,履約之過程又經常經年累月,是於工程契約中,業主之擔保需求相較於一般社會交易上之債權人,誠有過之而無不及,故於一般工程實務上,業主要求承包商所提出之擔保,無論在類型的選擇上,或是在擔保的效用上,較之於傳統民法上所預設之若干擔保制度,則更具其特殊性。而本論文即擬以國內工程契約實務中業主之擔保作為主要研究之對象,除了嘗試就國內幾個常見的擔保制度進行法律性質之探究,更將針對各別擔保制度於實務上經常遇到之爭議問題進行討論。本論文除了第一章緒論之外,第二章是針對工程契約中業主所使用之擔保,進行一般性、通論性之概念說明,內容除了有關擔保概念與其他類似制度間之差異,更逐一就擔保之約定、擔保之態樣、擔保之選擇及替換之自由、擔保之目的及擔保之返還為討論。至於,第三章以下,本文則擬針對國內工程實務上最常被運用之擔保制度,包括保證金之交付、工程款之保留、保證書之出具等,進行個別之討論。其中,就前兩種擔保制度,本文除了將逐一釐清其法律性質,更將針對此二擔保制度於國內法院裁判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問題進行討論。至於,工程保證書之部分,除了法律性質之辨明,就保證書中最具特殊性之「立即照付約款」(Zahlung auf erstes Anfordern),本文亦擬作詳細之介紹。此外,其他像是保證書所涉之法律關係、保證書所隱存之制度濫用危險,以及支付返還等相關爭議,本文亦將一併說明之。最後,在第六章結論之部分,本文也提出若干今後可資研究之議題以作為將來研究之展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