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8年
指導教授:陳隆修
各國都依據本國的法制原則和法制觀念來規範國際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容易導致管轄權之衝突並撩起當事人挑選法院;本諸考量正義以及謀和雙方當事人之利益,各國紛紛將選法規則中─「當事人意思自主」推演使當事人為管轄權之決定,亦即承認協議管轄原則,此在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瑞士、法國、比利時、南非、日本、等及1968年布魯塞爾公約、2000年歐盟第44/2001號規則、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公約定諸明文。斯乃因協議管轄是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最好體現,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法院進行訴訟,顯有利於糾紛的解決;承認當事人之協議管轄,將實現當事人之間程序和實體的平衡,並能防範審判資源浪費,同時有助於實現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機會均等,符合自由、平等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雖無國際管轄權之合意管轄之規範,然學說、實務亦屬贊同當事人面對國際管轄權得為管轄條款之約定,謹就管轄條款當事人若無特別約定排他性管轄時之效力認知互有爭議。本研究課題,嘗試以各國、國際公約之見並參酌國內學者意見針對實務容許管轄條款應具備之要件:「書面問題、不得違背專屬管轄、預期我國法院會承認、必要法院之存在」,以及未約定管轄條款效力問題、違背管轄條款效力問題;復又以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公約之立定,顯將影響我國、國際上合意管轄權條款之適用,該公約之探討、研究亦不容忽視,於此先行以分析評論,進而,針對實務、學者稍未著墨如臨時保護措施與管轄條款、分割管轄權適用可行性評估、禁訴令、管轄條款與不方便法院原則、管轄條款與公共政策、弱者保護原則尊重,嘗試提出個人看法,並期許拋磚引玉,喚起學者、實務重視,構築成較為明確指引或以法為規範,進而保障我國國民之訴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