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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制度下反托拉斯法主觀要件之研究:以美國「獨占」、「企圖獨占」案件之發展為中心
並列篇名
Antitrust Intent under the New Economy System: A Study Focusing on Monopolization and Attempt to Monopolize Ca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 林彥妤
中文摘要
系所名稱:科技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7年 指導教授:陳志民、林志潔 主觀要件(Mens rea) 在任何以刑事制裁領域均屬一項重要課題。在休曼法第2條100多年的發展歷史上,「獨占故意」一直在已經複雜難解的反托拉斯訴訟中,扮演著特別的角色。在反托拉斯法領域上,由於廠商乃營利機構,任何商業行為背後廠商的目的、動機本身多少即隱含著壓倒對手、獲取最多利潤的想法。因此,究竟何種「故意」始符合應裁罰的反競爭之「故意」,具刑事可非難性的「獨占故意」其與一般刑法之故意之差別,在反托拉斯領域上判斷額外困難。更有甚者,在面臨以擴大市占率取得網路效應的新經濟時代,「獨占故意」是否應有所調整或廢除更因為近期案件的興起而再次獲得討論。本研究試圖將休曼法第2條「獨占故意」的問題區分為兩個不同層次加以觀察,一為構成要件層次:探究「獨占故意」在休曼法第2條前段「獨占」(monopolization)以及後段「企圖獨占」(monopolization)上的發展與操作;二則為法人責任層次:探討「獨占故意」在美國法上所發展出特殊的「法人故意」要件下的操作演變以及檢討。在構成要件層次上,美國法院雖在休曼法第2條前段、後段案例上均提及「獨占故意」之要求,惟對於故意具體要求程度、認知對象、證明方式並未有一致性之標準;而學者間對於「獨占故意」存廢之討論亦有不同層次的論戰。本研究試圖由錯誤成本分析的角度,重新檢視「獨占故意」要件對於法院產生「誤判」、「誤釋」機率以及其相關成本的影響。本研究認為,在構成要件層次上,保留「獨占故意」要件,非但與實定法相符,亦可降低整體社會之錯誤成本;特別是若採取「特殊之主觀要件」,更可以大幅降低錯誤成本,尤其在新經濟競爭時代下,更有其必要性。在法人責任層次上,本研究認為,美國法院現採行的「單一員工歸責模式」來證明「法人故意」之作法不僅在實務上有證明上的困難、亦與公司實際決策模式不符。同時,若由公司對資訊蒐集、資訊流通的角度觀察,在法人構成要件層次上,採取「嚴格責任」或「過失責任」更可以促進法人對於與制裁相關之市場現況、消滅對手風險資訊的照料程度與注意義務。因此,本研究認為,在構成要件上,「獨占故意」之判斷應盡量從嚴,而一旦在構成要件的層次上由所有客觀經濟條件去推斷公司的「獨占故意」;在法人責任的構成上,即可直接去檢視公司所作出的排他行為是否確實為公司所為,無須再去探究個別行為為哪一個別員工之意志,如此不僅盡量降低在複雜反托拉訴訟上所產生的錯誤成本,亦可確實達成制裁法人之目的。
起訖頁 1-121
關鍵詞 獨占企圖獨占獨占故意主觀要件一般主觀要件特殊主觀要件公司犯罪白領犯罪法人故意美國刑法休曼法錯誤成本判斷法誤判誤釋代位責任MonopolizationAttempt to MonopolizeIntent to MonopolizeMens ReaGeneral IntentSpecific Intent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White Collar CrimesCorporate Mens ReaAmerican Criminal LawSherman ActError-Cost ApproachFalse ConvictionFalse AcquittalRespondeat Superior
刊名 博碩論文  
期數 交通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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