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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經濟制度下反托拉斯法主觀要件之研究:以美國「獨占」、「企圖獨占」案件之發展為中心
並列篇名
Antitrust Intent under the New Economy System: A Study Focusing on Monopolization and Attempt to Monopolize Ca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
林彥妤
中文摘要
系所名稱:科技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7年 指導教授:陳志民、林志潔 主觀要件(Mens rea) 在任何以刑事制裁領域均屬一項重要課題。在休曼法第2條100多年的發展歷史上,「獨占故意」一直在已經複雜難解的反托拉斯訴訟中,扮演著特別的角色。在反托拉斯法領域上,由於廠商乃營利機構,任何商業行為背後廠商的目的、動機本身多少即隱含著壓倒對手、獲取最多利潤的想法。因此,究竟何種「故意」始符合應裁罰的反競爭之「故意」,具刑事可非難性的「獨占故意」其與一般刑法之故意之差別,在反托拉斯領域上判斷額外困難。更有甚者,在面臨以擴大市占率取得網路效應的新經濟時代,「獨占故意」是否應有所調整或廢除更因為近期案件的興起而再次獲得討論。本研究試圖將休曼法第2條「獨占故意」的問題區分為兩個不同層次加以觀察,一為構成要件層次:探究「獨占故意」在休曼法第2條前段「獨占」(monopolization)以及後段「企圖獨占」(monopolization)上的發展與操作;二則為法人責任層次:探討「獨占故意」在美國法上所發展出特殊的「法人故意」要件下的操作演變以及檢討。在構成要件層次上,美國法院雖在休曼法第2條前段、後段案例上均提及「獨占故意」之要求,惟對於故意具體要求程度、認知對象、證明方式並未有一致性之標準;而學者間對於「獨占故意」存廢之討論亦有不同層次的論戰。本研究試圖由錯誤成本分析的角度,重新檢視「獨占故意」要件對於法院產生「誤判」、「誤釋」機率以及其相關成本的影響。本研究認為,在構成要件層次上,保留「獨占故意」要件,非但與實定法相符,亦可降低整體社會之錯誤成本;特別是若採取「特殊之主觀要件」,更可以大幅降低錯誤成本,尤其在新經濟競爭時代下,更有其必要性。在法人責任層次上,本研究認為,美國法院現採行的「單一員工歸責模式」來證明「法人故意」之作法不僅在實務上有證明上的困難、亦與公司實際決策模式不符。同時,若由公司對資訊蒐集、資訊流通的角度觀察,在法人構成要件層次上,採取「嚴格責任」或「過失責任」更可以促進法人對於與制裁相關之市場現況、消滅對手風險資訊的照料程度與注意義務。因此,本研究認為,在構成要件上,「獨占故意」之判斷應盡量從嚴,而一旦在構成要件的層次上由所有客觀經濟條件去推斷公司的「獨占故意」;在法人責任的構成上,即可直接去檢視公司所作出的排他行為是否確實為公司所為,無須再去探究個別行為為哪一個別員工之意志,如此不僅盡量降低在複雜反托拉訴訟上所產生的錯誤成本,亦可確實達成制裁法人之目的。
起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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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獨占
、
企圖獨占
、
獨占故意
、
主觀要件
、
一般主觀要件
、
特殊主觀要件
、
公司犯罪
、
白領犯罪
、
法人故意
、
美國刑法
、
休曼法
、
錯誤成本判斷法
、
誤判
、
誤釋
、
代位責任
、
Monopolization
、
Attempt to Monopolize
、
Intent to Monopolize
、
Mens Rea
、
General Intent
、
Specific Intent
、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
White Collar Crimes
、
Corporate Mens Rea
、
American Criminal Law
、
Sherman Act
、
Error-Cost Approach
、
False Conviction
、
False Acquittal
、
Respondeat Superior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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