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資訊社會學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7年
指導教授:江耀國
長久以來,電信業與有線電視業的發展毫不相干,直到匯流之後,兩者的界線模糊了,才彼此在同一個產業成為競爭者。我國在匯流的過程中,電信業經營電視服務碰上諸多問題,因此本研究試圖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法學,針對美國、日本的法制來探討其中對於我國法治的改進之處。結果發現,美國OVS架構與我國現在的有線電視產業架構相近,而日本電信服務廣電架構與我國現行「多媒體平台模式」架構相近。但是,由於我國與日本的產業結構、法制規範落差較大,因此經由比較衡量後,本研究認為美國OVS架構可作為我國修法之借鏡。電信業者透過修正後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來經營「電信類有線電視」,必須另行取得有線電視之許可,但得以跨區經營以及受到較低度管制的費率監督,其他管制則比照以往「一般類有線電視」之規範。「一般類有線電視」規範由於與「電信類有線電視」規範相似,因此法規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應無法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