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87年
指導教授:陳春生
行政作用之評價取決於法律形式。除傳統以行政處分論為主之研究外,現有學者主張另一種行為形式論之研究方法,研究現代行政法。本文將行政活動以「行為」概念為單位,先從立法層次的法政策學以及行政層次的行政合理性出發,討論行政行為形式選擇應有之考量。依循行政過程之序列,就公法原則之適用與否、行政組織之配套設計、權利保障之型態如何以及國家責任之影響等方面討論各個行為形式之差異性。藉由研究該行政活動符合何種「行為形式」可瞭解應過用何種法規範。藉由行政法學之創造,可產生法適用之平等、預測可能性以及統制可能性;並可將行政形式作為一種積極引導行政活動之道具,統合過去未納入考量之多種行政活動,並討論行為之法效果以及法外效果,建構一個基於「功能」之行為形式體系,以利於行政活動之具體活動領域考察具體法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