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勞工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83年
指導教授:張志銘
現代勞動法最重要特徵是勞動保護,而有關團結權受到承認是勞動保護強制法規的重心。所謂不當勞動行為規範,係指以保障團結權(勞動基本權)為前提在法律上對工會活動賦予積極保護,目的在於集體勞資關係運作之下抑制雇主妨害工會存在及其活動而言。美國是該規範制度最初發展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繼受之,惟得德國亦具有相同機能的制度。而我國現行勞動法雖亦如同歐美工業先進國家在勞動保護與保護勞動法兩部分中均以保護勞工立法之目的形成一保護網路。然而在保護勞動者團結權方面,現行法上卻有闕失。是以,本論文研究重點,首先介紹美、日、德三國有關侵害團結權不當勞動行為究濟之形成背景、現行規定及執行現況,其次經由彙整我國民國76年至81年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涉及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案件統計,檢討分析我國現行法令對團結權保護狀況,最後擬定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規範之立法芻議。研究結果發現,各國勞動法對於保障勞動團結權及其活動權利,因其成立法理,社會經濟背景和勞資關係制度特質差異而採取不同的保障措施。例如,德國因在憲法上保障團結權並賦予侵害團結權之名構成違法行為,成為司法救濟對象;至於美國因基於雇主否認工會,拒絕團體協商造成勞資糾紛阻礙州際通商自由認識,所以制定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由專責的全國勞工關係局職司行政究濟;另外,日本因和德國相同,依據憲法保障團結權,所以雇主妨害工會活動當然是以侵害團結權為名,成為司法救濟之對象。然而因在該前提之上,模仿美國採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所以亦設置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