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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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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Study on 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and Policy Suitability of Tax Incentives-focus on Statute for Industrial Innovation |
作者 |
張藏文 |
中文摘要 |
系所名稱:法律系
學位別:博士
畢業學年:106年
指導教授:蕭文生、盛子龍
著名的德國稅法學者Klaus Tipke Klaus Tipke Klaus TipkeKlaus Tipke教授曾表示,租稅優惠始終是不正義的教授曾表示,租稅優惠始終是不正義的因為他違反了課稅的平等與正義,此1988年第57屆德國法學家年會決議:屆德國法學家年會決議:「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其他法上特別應予刪除。」「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其他法上特別應予刪除。」「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其他法上特別應予刪除。」「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其他法上特別應予刪除。」「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其他法上特別應予刪除。」「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其他法上特別應予刪除。」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為達成政策的故倘不設計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為達成政策的故倘不設計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為達成政策的故倘不設計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為達成政策的故倘不設計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為達成政策的故倘不設計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之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之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之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之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之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念,而解決利益衝突方法只兩個一滿足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念,而解決利益衝突方法只兩個一滿足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念,而解決利益衝突方法只兩個一滿足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念,而解決利益衝突方法只兩個一滿足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念,而解決利益衝突方法只兩個一滿足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是設法妥協雙倘若社會和平最高價值的話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是設法妥協雙倘若社會和平最高價值的話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是設法妥協雙倘若社會和平最高價值的話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是設法妥協雙倘若社會和平最高價值的話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是設法妥協雙倘若社會和平最高價值的話則妥協的方法應該是正當。又德國聯邦憲院於1990年之利息案判決中揭年之利息案判決中揭示,租稅義務人在法不論事實上或律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示,租稅義務人在法不論事實上或律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示,租稅義務人在法不論事實上或律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示,租稅義務人在法不論事實上或律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示,租稅義務人在法不論事實上或律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示,租稅義務人在法不論事實上或律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示,租稅義務人在法不論事實上或律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有關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法甚或財政憲上之,而盡地消除租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法甚或財政憲上之,而盡地消除租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法甚或財政憲上之,而盡地消除租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法甚或財政憲上之,而盡地消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義務人平等負擔債理想。是藉由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義務人平等負擔債理想。是藉由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義務人平等負擔債理想。是藉由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義務人平等負擔債理想。是藉由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義務人平等負擔債理想。是藉由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義務人平等負擔債理想。是藉由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義務人平等負擔債理想。是藉由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義務人平等負擔債理想。是藉由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乃藉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乃藉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乃藉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乃藉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乃藉由現在之不平等以追求未來。此亦可1789年「人權及公民利宣言」年「人權及公民利宣言」第1條揭櫫:「社會差距僅得基於共同福祉而存在。」獲證明條揭櫫:「社會差距僅得基於共同福祉而存在。」獲證明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之必要性後亦應注意規範是否適當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之必要性後亦應注意規範是否適當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之必要性後亦應注意規範是否適當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之必要性後亦應注意規範是否適當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之必要性後亦應注意規範是否適當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所以追求租稅優惠適當性而非其正確原因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所以追求租稅優惠適當性而非其正確原因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所以追求租稅優惠適當性而非其正確原因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所以追求租稅優惠適當性而非其正確原因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有其困難,所能期待僅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有其困難,所能期待僅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有其困難,所能期待僅係要求國家決定能夠達到「儘可正確」(möglichst richtig) (möglichst richtig)(möglichst richtig) (möglichst richtig) (möglichst richtig) (möglichst richtig)(möglichst richtig)的境地。而租稅優惠的境地。而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後觀點進行考察者部分即在於立法所踐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後觀點進行考察者部分即在於立法所踐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後觀點進行考察者部分即在於立法所踐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後觀點進行考察者部分即在於立法所踐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後觀點進行考察者部分即在於立法所踐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租稅優惠規範可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租稅優惠規範可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租稅優惠規範可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租稅優惠規範可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租稅優惠規範可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有關因此仍須對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有關因此仍須對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有關因此仍須對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有關因此仍須對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有關因此仍須對於立法者或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於立法者或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於立法者或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進行審視。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4號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所示:「號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所示:「……立法者的上述「判述「判斷及預測優先權」(斷及預測優先權」(Einschatzungs Einschatzungs Einschatzungs Einschatzungs-und Prognosevorrang und Prognosevorrangund Prognosevorrang und Prognosevorrang und Prognosevorrangund Prognosevorrang und Prognosevorrangund Prognosevorrangund Prognosevorrang),以及其所行使之),以及其所行使之),以及其所行使之),以及其所行使之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日後發現這是屬於種非立法時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日後發現這是屬於種非立法時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日後發現這是屬於種非立法時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日後發現這是屬於種非立法時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日後發現這是屬於種非立法時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能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能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能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能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能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所的對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原因。至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原因。至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原因。至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原因。至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原因。至於其目的則係期以充實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等相關規定之內涵。以我國之實施租稅優惠之經驗為觀察,獎投條例作為我國產業租稅優惠基本體制之開端,歷經30年之運作後,接續的是實施20年的促產條例,至於現行規範則以產創條例作為產業租稅優惠之原則性立法。惟其相關問題眾多,是即以之為題而進行相關論述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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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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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博碩論文 |
期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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