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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美國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專利
並列篇名
A study on the U.S. software and business method patent
作者 陳龍昇 (Lung-Sheng Chen)
中文摘要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0年 指導教授:陳文吟 面對電子商務市場的蓬勃發展,各國政府無不積極推動各項法律的修改與制訂,以因應網際網路所衍生的法律問題。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攸關專利最甚者,除電腦軟體外,當推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於西元一九九八年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 Group, Inc.乙案中所表達之見解。法院認為以電腦從事財務計算之「商業方法」(method of doing business),雖然包含了不可予專利保護的數學邏輯演繹法則(mathematical algorithm),但只要該項發明能導出具體、有形之結果者,仍不失其可專利性。 於當今網際網路興盛之際,美國實務大幅擴張了電腦軟體專利的保護範圍,昔日不受專利保護的「商業方法」,今後將得以透過電腦軟體的操作而取得專利保護,影響所及除令美國許多企業重新思考商務策略,著手將其現有的營運方法與網際網路結合,而提出專利申請外,更對電子商務市場造成一大衝擊,例如全球最大的網路書店—亞馬遜書店(Amonzon.com),於西元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對其競爭對手—邦諾書店(Barne & Noble)提出控告,主張其一項網路商業方法專利遭受侵害。反應出未來網路商業交易將充滿專利侵權之可能性,今後在新世紀的網際網路競爭市場裡,如何藉由專利以鞏固自己的競爭優勢,亦將成為業者能否永續經營的關鍵課題。 因此,本論文即以電子商務所涉及的商業方法軟體專利為論述主軸,內容共分為八章,第一章為緒論,由電子商務之發展所涉及的專利保護問題,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並說明本論文之研究方法、範圍與論文架構。 第二章則介紹電腦軟體的基本概念,說明電腦軟體之意義、種類,以及電腦軟體研發過程所需之技術內容。第三章論述網際網路商務,由網際網路的基本概念談起,說明網際網路的發展沿革與功能,次論及網際網路商務之意義、特性,以及網際網路商務之商業模式。詳細比較傳統商業模式與網際網路商業模式之異同,並分析各種不同的網際網路商業模式,最後釐清商業模式與商業方法之差異。 第四章介紹美國專利保護客體與專利要件;第五章就美國法院有關電腦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之實務見解為介紹,先說明否定電腦軟體可專利性之判決見解,再探討肯定電腦軟體可專利性的相關案例,最後則分析美國法院就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發明之可專利性見解。 第六章探討商業方法軟體專利對美國所生之影響,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為因應商業方法軟體專利所訂定之商業方法專利行動計劃與商業方法專利白皮書之內容,以及美國國會因商業方法軟體之核發所為之專利法修正—包括國會已經通過之一九九九年美國發明人保護法修正案,以及審議中的二00一年商業方法專利改革法案。 第七章討論電腦軟體商業方法專利於我國之可行性,由我國發明專利保護客體與專利要件談起,進而分析比較學說上與實務上對電腦軟體之可專利性見解,再探討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結合之發明的可專利性,最後並提出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發明的法律保護建議。第八章為結論,就本論文之內容作一總結。 本論文研究結果認為,為期確保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專利的品質,我國專利制度應進行改革因應。鑒於美國最早肯定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專利,相關專利申請案與實務見解均較為豐富,對於商業方法軟體之影響亦已研擬對策方案,故得酌參美國之經驗,以加強我國專利審查程序,其改進方向包括: (一)增、修訂現行專利審查基準。明確規定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專利於審查時應注意事項,以及審查重點,使審查委員於審查此類型之發明時,能夠有完整之參考依據。 (二)充實先前技術資料庫。由於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發明為新興之技術領域,過去並未有此類之發明提出專利申請,故其先前技術資料庫之內容甚為缺乏。為解決此一問題,審查委員於審查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發明時,應擴大其先前技術之搜尋範圍,以確保每一件商業方法軟體專利申請案之核發均無錯誤。 (三)增加資訊與財務、金融等具有商務專業知識之審查委員,並隨時與業界合作加強審查委員就此方面之專業訓練。 此外,由於商業方法本質上即屬於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客體,所以電腦軟體之商業方法發明究宜以何種法律保護方式為佳,實應考量網際網路商務之特性與商業方法軟體技術之性質而定,而非逕依專利保護即屬最適。 因此,本文對於商業方法軟體之法律保護,亦提出個人建議如下:針對商業方法軟體技術內容較為繁瑣複雜者,應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取得保護,蓋因此類技術不易遭他人以還原工程獲知其內容,則以營業秘密法即得使發明人獲得永久之保護;反之,商業方法技術內容有為專業人士所得推知瞭解之虞,或有為他人以還原工程之方式瞭解其技術內容之虞者,則應尋求專利法之保護,如此發明人所取得之權利具有排他性,即得完全排除他人就該發明之利用。如此策略性保障技術內容,應有助於發明人得以於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獲得最佳之法律保護。
起訖頁 1-201
關鍵詞 電腦軟體商業方法專利發明網際網路商務電子商務
刊名 博碩論文  
期數 中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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