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法官法」規定,2023年1月1日起,就「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原則上應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相較於國民法官法對於國民法官參與的第一審程序有46個條文的細緻規定(第43條至第88條),對於無國民法官參與、僅由專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第二審上訴程序,則僅有4個條文規範(第89條至第92條)。進一步檢視,這4個條文中,對於上訴審至關重要的「審查範圍」與「審查標準」只有「一個半」條文的規定(詳下述)。誠然,條文規定並不是越多、越繁複越好。特別在一個嶄新制度甫上路時,相對簡要的條文配合整體制度的宗旨運作,可以給實務運作留下空間,形成符合實際需要、能達成立法宗旨的運作模式,進而反饋法律修正,促成法律制度進一步的優化。只是現行規定是否已足夠上訴審法院順暢運作?有沒有需要更清楚詮釋或修正的空間?這是本文希望探討的主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