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指標數量多且種類複雜,雖然衛福部有委託專家學者給予閾值之建議原則,然人員異動常會造成品管部門與指標制定單位間往往不知哪種情境下適用哪一條原則,故每年在閾值制定或審閱時,經常不知如何是好。另外,指標異常判定標準可透過外部同儕值、管制圖或自訂閾值進行,故實務運作上是數個準則,同時進行指標異常判讀,然品管單位和各部門還是希望能以一套異常機制,進行指標異常判讀。因此,累積過往10多年實務操作與各部門討論之經驗,提出本文之閾值設定建議原則,闡述如何在閾值制定時,將外部同儕資訊、評鑑要求與機構自身指標表現進行全面性考量,以使指標異常篩選機制更為簡潔與明確化,其能對於醫療品管部門人員在指標閾值之制訂能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