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海上貨物運送人在貨損時如何適用法律來解決其賠償責任問題,在我國一直是學說及實務上的難題,到現在仍無法獲得徹底解決。我國海商法因繼受海牙規則,在貨物裝載上船後至目的港卸載前的「固有海上期間」(此期間即所謂海上運送人的「強制責任期間」)內,必須強制適用海商法,受有運送人最低強制責任的限制,而裝載前卸載後於商港內的陸地區域,因所面臨的危險與在海上固有期間照管貨物所面臨的危險係完全不同的,則適用民法或陸上運送法,如其非強行規定,亦可特約減免運送人責任,在學說上稱為「分割說」;而考慮到當事人間實際上係訂立一個單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如果陸地區域也一併適用單一的海商法,較符合當事人的意思,且不論運送人投保責任險或託運人投保貨物險,均較易估計危險,學說上稱為「單一說」。這兩說在一九九九年我國海商法修法前爭得如火如荼,法院判決的傾向亦平分秋色。一九九九年修法後增訂第七六條,有不少國內學者解讀此條文認為海商法的適用已明文擴展至港口的陸地區域,「分割說」與「單一說」的爭論已可平息,本文作者則不敢贊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