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2000年加入WTO之際,接受在加入最初15年的「非市場經濟國」地位,進口國可例外允許採取其他可以比較的第三國市場價格或成本計算傾銷額度,這也使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在進口國市場較易構成傾銷與高額的反傾銷稅率。不過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5條規定在2016年12月11日屆期,歐盟隨之修正貿易救濟法規。在全球景氣低迷,中國大陸鋼鐵等產品低價傾銷歐洲市場的情況下,會員國與民間社會抗議四起。歐盟目前修法草案不論進口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對干預扭曲價格的國家或產業改採特殊反傾銷計算公式的新立法,或值得我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