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繼承法的原則中,有所謂「同時存在」原則,亦即為了使被繼承人之財產因繼承而移轉於繼承人,則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其實,此一原則乃是近代法在財產的承繼上,不承認「物」在瞬間成為無主物狀態的歸結。而依據以上原則的結果,在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同時死亡時,由於其中一人死亡時另一人亦不存在,因而無法有繼承關係(民法第十一條「同時死亡之推定」參照)。即使如此,同時存在之原則另有重要的例外,亦即是關於胎兒之繼承權利規定(民法七、一一六六)。不過,亦由於以上的例外規定,可因此而反面推論證明,繼承法上確實存在著「同時存在」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