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鑒於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對於政府規制權之不利影響,以及弱化本地企業權利之疑慮,歐盟於2015年10月公布了新的貿易與投資政策方針,捨棄以ISDS作為投資人與地主國投資爭端的解決途徑,改採投資法庭體系(Investment Court System, ICS),並在近期簽署之FTAs投資專章導入了ICS此一機制。為協助讀者對歐盟「投資法庭體系(ICS)」之規範發展趨勢獲得更深入了解,本文首先說明歐盟採用投資法院機制(ICS)解決投資爭端之主要考量,其次,透過歐盟近期簽署FTAs投資專章相關規範之比較分析,歸納出歐盟於FTAs中所導入之投資法院機制(ICS)具備哪些重要的規範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