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藏負債非屬商業會計之會計項目,卻常見於各級政府編列之總預(決)算書,並將積欠應行負擔私校教職員退撫經費列為潛藏負債,其究應如何定義?實值探討。本文以甲縣市為例,探討為何未依私校教職員退撫條例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之限制,善用年度賸餘經費清償積欠應行負擔私校教職員退撫經費之原由及擬議償還策略,並研析依商業會計準則及政府會計準則之規定,該積欠退撫經費之負債屬性實為確定負債,惟該縣市囿於法定預算額度不足或財政政策之考量而未加償還,始列為潛藏負債。全國最高財主機關宜儘速就政府會計理論及實務妥為研議潛藏負債之定義及範圍,以作為各級政府處理會計事務之依據及控管財務風險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