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65年〈電業法〉施行以來,期間因國內經濟情勢變遷及產業結構變動,現有〈電業法〉之內容規範已無法符合國內電業實際需要。由於在目前之電力市場架構下,台電公司為民營電廠、汽電共生、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生產電能之唯一買家,競爭非常有限,有鑑於世界先進各國早於90年代初期便開始推行電業自由化改革,將競爭機制引進電力市場的各個層面,行政院為順應電業自由化與民營化之世界潮流,增進自由經濟體系中的市場競爭機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及增進民眾福祉,參酌學者專家之意見,自1992年起開始著手研修〈電業法〉,進行我國電力市場改革之規劃,並於1999年將電業法修正草案提送立法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