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默認(acquiescence)、承認(recog-nition)、禁止反言(estoppels)雖非領土取得模式,然於決定領土之取得攸關緊要,倘相關主張國均能對特定領土主張於系爭領土上行使相當程度之控制時,國際間法院較易判決有利於能提出證明其他主張國承認其主權權源者。此種「承認」可以採明白聲明,亦可以「默認」方式為之,此可由相競爭國家未就他方行使控制之事實提出抗議推演出。不過若主張國未能於系爭領土上有效行使控制,則一國或多國之承認並無太大,甚至是毫無效力可言。不過是否有「默認」之情勢不能輕易推定,若對僅以口頭主張特定領土,而未能有任何行使控制之事實未於抗議,尚不能謂此構成「默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