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計去年底在立法院內由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主導以過半數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正案,我國的〈財劃法〉自1951年七月十三日經總統公布實施,至2001年底為止,總計已歷經了七次修正,而1981年與1999年二次之修訂,對〈財劃法〉之變更幅度甚大:1981年的翻修共計刪除四個條文、修正四個條文與更動附表一、附表二;至於1999年的修正中,則更刪除了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與之二,又刪除了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等三條條文,並修正了三、四、六至八、十二、十八、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七及三十九條等十三條條文,可謂已對〈財劃法〉作了結構性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