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首度體系性將社會學上「生存照顧」概念導入法學領域,並與行政任務作一連結,建構出行政法學理上所謂「生存照顧理論」者,應推德國行政法大師福斯多夫(Ernst Forsthoff)。氏在其一九三八年之大作「行政作為給付主體」(Verwaltung als Leistung-strger)中,認為由於社會型態之改變,工業社會中之人民已無法再向往昔農業社會般,藉由己力即可度日;毋寧需大量依靠社會團體所提供之公共服務,從中取用生活所需之物資與服務,始得以生存。為滿足人民之此等取用需求所採取之一切給付與措施,福斯多夫即以「生存照顧」(Daseinsvor-sorge)概念統稱之。準此,舉凡自來水、電力、瓦斯、大衆運輸工具、電話、醫院等涉及人民生存所必要之給付,皆涵蓋在生存照顧概念範圍之內。縱然如此,究竟何等給付具生存照顧屬性?何等給付則不屬之?福斯多夫自己則未能提出明確之判斷基準,而只是語帶含混式地認為應依個別情形以及社會發展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