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及《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來看,「行政院開發基金」可以說是政府的全方位金融工具。其中,《促產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行政院開發基金之資金用於「參加投資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其為民間無力興辦或資力不足者」,可視為開發基金狹義之投資定位,而廣義之投資定位則可擴大到含蓋「配合」政府政策性運用所需之投資,譬如開發基金為配合健全金融或穩定金融政策而投資於中國國際商銀、中華票券及華僑銀行,或者經濟部因科技專案衍生之投資案,所持有之技術官股轉由開發基金管理等,諸如此類之投資案均屬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