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中,撤銷訴訟之原告乙並不是侵益性處分之相對人,其充其量只是受行政處分影響之第三人。故依據行政訴訟法學通說,在此並不適用「相對人理論」,而是必須依據「可能性理論」來判定其有無訴訟權能。依此一理論,原告不能只是籠統地提出系爭行政處分違法侵害其權利的主張,其尚必須提出具體之事實陳述。法院則應以原告提出具體之事實陳述為基礎,審查系爭行政處分是否有違法並侵害其權利之可能性存在。而審查的第一個步驟,就是法院應該依照「保護規範理論」,探求處分機關可能違反之法規之規範目的,是否在維護公共利益之外,尚寓有保護可得特定之個人利益之意旨。就本案而言,亦即應先確定系爭法規是否是一個保護其他納稅義務人個人利益之保護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