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7年中共國務院「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大陸將外債定義為:「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由中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管理。其範圍包括:(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2)外國政府貸款;(3)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4)出口買方信貸;(5)外國企業貸款;(6)發行外幣債券;(7)國際金融租賃;(8)延期付款;(9)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10)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