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銀行法」規定,銀行分為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以及信託投資公司等四類,並以正面表列原則分別規定各類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就狹義的法律觀點言,信託投資公司已經是銀行了,不會再有「改制」為銀行的法律問題。但,目前國內辦理商業銀行業務之機構,大部分附設有信託部和儲蓄部,兼辦信託與儲蓄銀行業務(以下稱此類商業銀行機構為一般商業銀行),而民國74年「銀行法」修正後,信託投資公司原來得經辦之生產事業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遭到刪除,其投資業務僅剩上市股票及證券自營商業務;亦即,目前信託投資公司得經辦之業務,與商業銀行附設之信託部相差無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