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代立憲主義國家的法秩序,基本上係以限制國家權力行使,保障人民權利為核心。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可以分為兩方面:在組織法方面,基於國家權力的「有限性」及「可控制性」以建構國家組織;作用法方面,要求國家權力間要相互分擔,且應互相制衡。分擔與制衡並不衝突,而是如何協調的問題。在權力分立的理論下,國家權力不應集中於一機關,各權力機關有其核心職權,功能雖可分擔,但核心的職權不應互相侵越或取代。故權力分立係指國家機關間「組織分立」,但「功能制衡」。一般民主國家係以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作為基本結構,我國憲法雖然加上考試及監察權,但基本上仍屬權力分立的制度建置者,並無本質上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