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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並經總統於六月二十三日公布,共修正七條,其中特別值得介紹的是修正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三二六條,其規定如下:「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第一項)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二項)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五二條、第二五三條、第二五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五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第三項)。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