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的產生肇因於圖書館出借圖書給民眾可能影響作者或出版社收入,遂由政府以補償金補助之。該制度最早由丹麥於1946年實行(邱炯友、曾玲莉,2003),1947年至1986年間陸續有挪威、瑞典、芬蘭、冰島、荷蘭、澳洲、英國、加拿大及以色列等國辦理「公共出借權」。各國推動方式各異,挪威、芬蘭成立與著作人有關之社會福利支出基金,紐西蘭和澳洲則依圖書館之典藏量,直接支付補償金予創作者,且澳洲更將出版商列入公共出借權之保護範圍(章忠信,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