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接四十五卷第二期)五、公司買賣房地稅負差異(一)公司與個人稅負差異與修法方向105年修訂房地合一稅制,營利事業房地產交易所得適用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課徵所得稅。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最高17%,現行稅率已調整最高為20%。但相較於個人短期買賣房地交易所得稅率最高45%,以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的所得稅負是偏低的。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本次修訂草案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A.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1.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2.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3.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B.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