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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20131 (4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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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5 No.02
中文摘要
一、問:在自家頂樓加蓋或設置簡易棚架,是否需要繳納房屋稅?答: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在房屋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就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要依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惟財政部另有函釋,若沒有門窗、牆壁,僅是供遮陽防雨的簡陋棚架,未作其他目的使用者,因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則不必課稅。特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起訖頁
48-4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20131 (45: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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