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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5 No.01
中文摘要
一、問:觀光酒廠提供遊客免費試飲的酒品,是否需課徵菸酒稅?答: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提供試飲的酒品未出廠,但在廠內供消費使用,視為出廠,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向公庫繳納菸酒稅。特別呼籲,請廠商自行檢視有無上述廠內消費情事,若有因疏失致短、漏報菸酒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起訖頁 54-5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20115 (45: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委任職工退休金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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