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納稅者負擔及兼顧課稅的公平性,只要遺產稅或贈與稅的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而前述所稱是否「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以清償遺產稅之稅捐債務,其判斷基準引發爭議。今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97號判決獲選為2021年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之一,針對實物抵繳之認定提出重要標準,且進一步闡述審酌有無繳納困難,自應就財產整體為觀察,並強調應詳加調查稅款之繳清是否源於遺產,不得以其已繳納完畢遺產稅逕謂不符實物抵繳之繳現困難要件,值得肯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