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之區分:(一)「權利金」:係使用「無形資產」而必須給付之對價;例如:1.依技術合作契約規定,對於所提供之專業知識及特殊技術、秘密方法或登記有案之特許權利,使用人須盡「獨家使用」及「保密」之義務,或僅能於特定期間、地區、甚至於特定人可以使用,提供者仍保有此項專門技術、秘方等智慧財產權之主權,如:契約限定僅得於台灣地區運用此一特殊技術產製產品,不得將此項產品外銷,使用此一特殊技術期限4年;期滿後提供者可於其他地區交由其他人使用,使用者給付予提供者之對價,即謂之「權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