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金融市場快速發展,促使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節稅,但是保險繳費期間動輒10到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會被認為是無償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則應注意是否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惟不論是保險法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皆未明定前述情況應課徵贈與稅,且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其贈與時點(繳納保險費時或領取保險金時)法亦未明文,因此亦常有爭訟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