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這也是俗稱的受控外國公司條款,亦即CFC。本條與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並列為海外避稅特別防杜條款的最後一哩路,根據立法院對境外資金回台專法的附帶決議,CFC最快將在明年上路,此外OECD推動的全球最低稅負制也即將上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