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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11115 (44: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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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婚生子女列報扶養以實際有密切生活者為優先
作者
衛無私
中文摘要
納稅人列報非婚生子女為扶養親屬,須以實際與子女有密切生活者為優先,而非有支付扶養費就可以列報。換句話說,要列報非婚生子女為扶養親屬,不只是出錢就可以,必須出錢又出力才行。實際的案例是,A君與B女之間,有一位非婚生女兒,在2017年報稅時,A君和B女都想將女兒列為扶養親屬,扣除免稅額8.8萬元,但由於女兒平常是和母親B女生活在一起,台北國稅局審查此案時認為,女兒實際上與B女生活在一起,彼此間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只能由B女將女兒列報為扶養親屬,A君不能列報。
起訖頁
9-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1115 (44:2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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