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正如同現代國家(der moderne Staat)乃是歐洲所發明的一樣,警察(Polizei)這項機制,其實也是歐洲社會的一項特殊產物。以德語世界為例,警察這項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十五世紀中葉以後,陸續在各個城市與領邦中所頒布的警察法規之中。不過,在當時的這些警察法規裡所提及的警察用語,例如Pollucey、Pollucy、Polletzey、Pollicei、Pollicey或是Policey等等,嚴格說來,並不是像今日所理解的,乃是專門用來指稱一個擁有固定編制、人員,並且被賦予特定任務與職權的行政機關。當時的警察概念,往往被用來形容、或說明一種具有良善秩序的共同體狀態(Zustand guter Ordnung im Gemeinwesen),在其中,每一位共同體的成員,都能夠根據既有的規範,來約束並安排自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