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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10915 (44: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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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4 No.17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以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起訖頁
13-36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0915 (44:17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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