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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10831 (44: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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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業人資金不足繳稅困難仍應如實申報銷售額以免受罰
作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或每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務資金調度,致無法繳清應納之營業稅額,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切勿自行以短報方式繳納部分稅款。
起訖頁
11-1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0831 (44:1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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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列宜避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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