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因受理108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A)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B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有明瞭「關於A滯納8 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請依A80、82-84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為0之同一標準予以重新計算並說明計算結果」事項之必要。就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發文(院禎讓股108訴01406字第1090009430號函),正本受文者為「國稅局」,副本受文者為「A」及「B」,即移送機關、義務人及執行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以國稅局(移送機關)為正本受文者,似主要係針對國稅局109年6月2日中區國稅徵字第1090004768號函中所涉及之法院職權調查事項,已實質影響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66號確定終局判決之8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是否具備停止執行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