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秘書處於5月30日就法務部公告擬將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或不追訴罪,修改為包括「間接故意」,加重檢察官責任一案,因對檢察官妥適行使職權將造成重大影響,謹提出意見如下:一、依修正草案之理由說明,本次修法擬將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移列於刑法第124條第2項,與現行該條之枉法裁判罪並列。修法之惟一理由列於說明欄理由三,係以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並未規定「明知」為要件,故認檢察官枉法追訴或不追訴罪亦應刪除「明知」之要件,使包括間接故意。二、按刑法第124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枉法之裁判,係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質言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474號判例可資參照。依上開判例及參考司法院院字第1687號解釋意旨,刑法第124條條文雖未規定「明知」,惟所謂「枉法」之裁判,向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即限於直接故意,實與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權追訴罪要件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