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筆者獲法務部選派至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進修,欲以國際司法互助犯罪所得查扣沒收範圍與立法政策為題撰寫研究報告。經研讀相關案例判決後,對於美國執行國際司法互助及沒收犯罪所得相關法制產生興趣。特別是美國法律規定,須將沒收之犯罪所得存入司法部沒收資產基金,並授權司法部長得運用基金支付執法行動所生之費用,此與我國實務將遭宣告沒收之物拍賣後歸入國庫之作法完全不同。詳言之,美方在扣押沒收犯罪所得後,將扣得之物或所得款項全數移入司法部所設立之沒收資產基金,並訂定相關作業準則明定基金之管理使用辦法,用以增加執法機關之執行動能及教育訓練,此「專款專用」之制度設計,也在美方返還款項時列為建議項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