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於營業秘密保護在法學上的落實,開始於1974年(昭和49年)法務省在「改正刑法草案」第318條制定洩露企業秘密罪,然而當時就有論者主張不應在刑法中增訂此條文,而應在「不正競爭防止法」(相當於我國的公平交易法)新設企業秘密侵害罪。其主要的理由在於產業間諜的案件不適宜在以保護財產法益為中心意旨的刑法中制定,否則恐怕會有逾越刑法原欲保護的法益範疇。而企業秘密的保護主要是在保障公平自由的商業競爭環境,自然應在不正競爭防止法中制定;加諸刑法的謙抑性與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化的考量,如果在刑法典本身無法增定諸多關於營業秘密的立法定義,恐怕也不適宜貿然將對營業秘密保護的條文直接定在刑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