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二三三條第一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同法第三九四條並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三三條之規定」。準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補充判決之原因有四:一、訴訟標的一部之裁判有脫漏者。二、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者。四、法院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法院之判決如發生前述脫漏裁判之情形,應如何處理?容後依次說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