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初級資格旨在為法律決定之事實基礎提供一般合理性根據,高級資格旨在為法律決定之事實基礎提供高度合理性根據,主觀資格旨在保障證據材料在價值上的可接受性。由於我國理論及實踐對上述不同性質、不同種類的證據資格缺乏深入而清晰的認識,因而在刑事證據資格制度上存在初級資格要求不明確,高級資格沒有嚴格區分始端資格與終端資格,主觀資格偏離價值本位且取向較為單一等主要問題,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導致刑事證據使用的不當,甚至釀成冤假錯案。為了更加合理地使用刑事證據,我國的刑事證據資格制度應當明確初級資格要求,嚴格區分始端資格與終端資格,讓主觀資格回歸其價值本位並且使之進一步合理化。 |